李猛 | 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在中国的传承与创新
BSTRACT
摘要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中国扶贫事业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关键在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基本原理,并一步步同中国的反贫困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梳理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的中国化历程,可以厘清其中的传承与创新。在指导思想上,战略目标从共同富裕拓展为共享发展,根本途径从发展生产力拓展为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制度保障从社会主义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方案上,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调推进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社会救济体系;改革开放后侧重于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以政策带动后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则进一步筑牢反贫困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并推动政策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中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展望未来,要在巩固成果、防止返贫的同时,处理好相对贫困问题。
EYWORDS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反贫困;中国化
UTHOR
作者简介
李猛(1982—),男,江苏淮安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一、反贫困的目标、途径和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贫困的指导思想一脉相承:战略目标从共同富裕拓展为共享发展,根本途径从发展生产力拓展为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制度保障从社会主义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战略目标:从共同富裕发展为共享发展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最初是于1953年7月,由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的: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2]。当时的主要考虑是,要用通俗易懂的道理和办法促进农民群体组织起来、联合起来。换言之,共同富裕目标最初针对的是农民群体。毕竟,此时中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对政权巩固和国家发展而言极其重要。随着这一通俗易懂的词语广泛传播,共同富裕目标所针对的群体也发生了变化,即从农民群体延伸到工商界人士和其他社会阶层。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鼓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共富的减贫方针。在一段时间内,人们比较多地关注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而对共同富裕的关注则显不够。对此,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共同富裕和公有制占主体是两条务必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3],共同致富是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4]。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既要鼓励先进,适当地拉开差距,又要防范收入的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并将其进一步拓展为共享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长期不能改变贫困地区的贫困面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那就没有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相较于其他制度的优越性[5]。改善民生、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重要使命[6]。虽然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做超越阶段之事,但并非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就应该无所作为,而是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做的事情尽量做起来,积小胜为大胜,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努力前进[7]。当然,新时代贫困治理的着眼点不仅在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改善上,还十分注重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心向背不单单决定于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改善:经济发展了,还有共同富裕问题。物质丰富了,但贫富悬殊很大,能得人心吗?[8]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共享发展的新理念,共享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方面建设成果,还涵盖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建设成果。应当注意到,新发展理念所注重的公平正义,并非着眼于结果公平,而是机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更注重发展机会公平[10],要让全体人民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10]。(二)根本途径:从发展生产力拓展为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新中国成立之初,发展生产力被视为反贫困的根本途径。1956年1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目的是要解放生产力[11]。同年12月,他在与全国工商联代表座谈时阐述了革命的目的:革命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建设扫清道路,更好地发展生产[12]。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将生产增加与否作为工作成败的一个衡量标准。比如,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提出,要比较合作社与单干户、互助组的农作物产量,如果总是等于单干户、互助组的农作物产量,那么,合作社就搞失败了[13]。正如邓小平后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所说,毛泽东同志不是不想发展生产力,但方法不都是对头的[14]。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对于反贫困的途径,邓小平强调要解放、发展生产力。针对“四人帮”曾经鼓吹“宁可要贫穷的共产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所造成的认识混乱,邓小平澄清,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1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关键任务就是要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相较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体现在它的生产力发展速度更快一些、水平更高一些[16]。当然,除了要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还提出了生产力的新范畴——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17]。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进一步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18]。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此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仍然被视为反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紧迫、最根本的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思想、增强社会活力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当然,除了强调要解放、发展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又结合生产力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生产力的新范畴——保护生产力: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新发展理念,将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转化为行动自觉,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20]。深究下去,传统的开发式扶贫所欠下的生态环境债务不断显现,如果仍然沿用过去的那种开发式扶贫思路,不但扶贫效果边际递减,而且还会破坏良好生态本身蕴含着的无穷经济价值,满足不了全体人民对包括良好生态产品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可见,从发展生产力到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中国共产党对反贫困途径的认识在传承中持续创新。(三)制度保障:从社会主义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认为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反贫困的制度保障。资本主义道路虽然也可以增产,但时间要长,并且注定是一条痛苦的道路[21]。这里的痛苦是指共同富裕的对立面——两极分化。毛泽东认为,要实现共同富裕,尤其要防止农村地区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不积极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那么,资本主义就将在农村中发展起来,两极分化问题就会凸显出来[22]。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化解两极分化问题。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反贫困的根本保障。中国要解决十亿人口的贫困问题,只能靠社会主义,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起来,但多数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最后就会出现闹革命的问题[23]。当然,过去走的那条社会主义道路,带来很多问题,需要认真反思。邓小平指出,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彻底搞清楚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24],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模式搞社会主义,导致了很多问题,现在要努力解决好这个问题[25]。1982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邓小平明确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现实情况结合起来,走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6]。从此,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反贫困的必由之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强国之路、富民之路[27]。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邓小平同志为其确立了基本的思路和原则,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在前人谱写精彩篇章的基础上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28]。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未达到成熟定型、尽善尽美的状态,还需要不断完善[29]。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制度建设被摆在了更突出、更重要的位置。
二、反贫困的实践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贫困的实践方案不断创新: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调推进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社会救济体系;改革开放后侧重于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以政策带动后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则进一步筑牢反贫困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并推动政策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变革生产关系,推进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成立之初,反贫困的实践方案主要是变革生产关系,推进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在农村,推进“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广大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为解决劳力、耕畜及农具缺乏等实际困难,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推广农村生产互助组,尝试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村生产互助组以土地私有为基础,既体现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引导”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向着现代化、集体化方向发展的要求,也契合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的规定,缓解了入组农民生产生活困难。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随后农村生产互助组便被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取代。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了农民联合起来的途径,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其中,临时互助组具有简单的共同劳动,常年互助组实行一定的分工且有少量公共财产,初级生产合作社则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且有较多公共财产,而高级生产合作社则实行完全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客观地看,互助组适合当时农村实际和农民觉悟,发挥了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然而,小脚女人走路的批评出现后,农业合作化开始加速。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试点开办将农民私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生产合作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人民公社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推动小型的农业合作社合并成为大型的农业合作社,进而升级为以乡镇为单位的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不久,为解决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等问题,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下放到相当于原先高级社的生产大队,继而又下放到相当于原先初级社的生产队,形成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在城市,推进“国家所有、国家经营”。通过没收国民党政府资产和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阶级资产,以及接收外国移交或转让的财产,新中国建立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形成了以国营经济为优先,合作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开始从以《共同纲领》为标志的新民主主义转向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是对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进行大规模调整,将个体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将资本主义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随着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出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被按下了快进键。在实现方法上,政府对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区别对待,其中对前者采取的是没收的办法,而对后者则采取和平赎买的办法。期间,赎买政策还经历了由“四马分肥”(即国家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向“定息制度”(即把民族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估价折成股份,每年按股份给予其固定红利,其余利润由国家支配)的转变。后来,随着定息制度的取消,资本主义工商业退出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彻底改造为全民所有制。至此,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由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以全民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实现形式的单一公有制。在这一时期,新中国还建立起了符合当时国情的社会救济体系,对特定的人口群体开展小规模的“输血式”生活救济。其中,农村救济体系的特点是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来源于民政部门,而城市救济体系的特点基于“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国家举办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确保劳动者在老弱病残时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救济体系在反贫困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社会救济体系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强调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实际上,这一主张也是基于现实条件,毕竟当时中国的经济基础薄弱,物资产品匮乏。(二)改革开放后:变革生产关系,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反贫困的实践方案主要是变革生产关系,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中,在农村,推进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强调不许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随着党内思想的进一步解放,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不许分田单干,除了特殊情况外也不许包产到户。1980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提出,在边远和贫困地区,可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这就给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开了一个更大的口子。1981年11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承认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性,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实行的各种生产责任制都具有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93年4月,《宪法》修正案明确,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城市,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推行“放权让利”“承包租赁”,允许企业自主做出一些经营决策,保留一部分利润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自主支配,尝试政企分开。后又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努力实现“单体搞活”和“整体搞活”。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结束了以往国有企业多头管理的格局,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面对大批返城知青,党的十二大报告将个体经济明确为“有益的补充”,并于1982年12月写入《宪法》,鼓励自谋职业。随着个体经济规模日益壮大,逐渐突破个体经济“雇佣8人”的限制,党的十三大报告将私营经济明确为“有益的补充”,并于1988年4月写入《宪法》,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此后,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对就业、税收等带动作用越发凸显,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其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1999年3月写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格局,进一步优化了非公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当然,这一时期中国的反贫困实践,不仅包括制度层面的变革生产关系,也包括政策层面的扶贫计划。1980年代初,国家启动实施了“三西农业建设计划”,拉开了有计划、有组织的扶贫开发序幕。随后,又制定“以工代赈”政策——救济对象需要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工程建设获得赈济金或赈济物,实施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式扶贫战略,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区域性扶贫战略不断推进。进入新世纪,又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扶贫对象由贫困县具体化到贫困村,进而实施整村推进战略,以及实施扶贫开发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两轮驱动”战略等。(三)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上层建筑,强化反贫困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贫困实践方案侧重于调整上层建筑,强化反贫困的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谁来扶”上,强化政治保障,凝聚多方力量。一方面,实行新的工作机制。其中,中央统筹协调,负责大政方针、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即负责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负责落实,即负责推进实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事调配等工作,并就脱贫攻坚层层签订责任书。同时,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并且加强考核督查问责。另一方面,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社会力量参与等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东部地区的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转移,组织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开展“百县万村”和“万企帮万村”等扶贫行动,通过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等等。
在“扶持谁”上,强调先识贫,再扶贫。经过几十年的反贫困实践,中国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人口规模大为减少,整体贫困大为缓解,但剩下的局部贫困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贫困形势与过去的一个重要区别。2015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要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进行定期的全方位排查,建立精细的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免除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学杂费;开展贫困地区农房改造,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并把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并明确到2020年的反贫困总目标:农村地区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住房安全、基本医疗和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地区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贫困地区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现行标准下贫困县摘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在“如何扶”上,既注重扶贫开发,也注重生态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探索生态脱贫的新路已成共识。在实践中,一方面,制定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特色脱贫产业。其中,统筹涉农资金的使用,支持贫困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手工业。推广实施“一村一品”行动,打造一批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并提高贫困人口在其中的参与度。加强培育贫困地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增强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引导央企、民企设立贫困地区产业基金,吸引企业赴贫困地区从事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相关资源开发。另一方面,实施易地搬迁脱贫和生态保护脱贫。对于那些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等地区的贫困群体,大力实施易地搬迁扶贫工程。在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国家重大生态工程的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加大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在其中的参与度及受益水平。
三、未来展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中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点,而是一个崭新的起点。如果说上一阶段的脱贫攻坚战重点解决的是绝对贫困问题,那么,下一阶段的反贫困目标则是在巩固成果、防止返贫的同时,处理好相对贫困问题。缓解相对贫困,是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同时贫富差距也加剧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较低,收入差距拉大[30]。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高于国际警戒线。当然,研判相对贫困问题,不能仅仅盯住收入这个指标。毕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生活成本尤其是居住成本差别很大。下一步要研究更合理的指标,量化相对贫困问题,衡量新的减贫进展。缓解相对贫困,要进一步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主导作用。尽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而生产方式的核心又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缓解相对贫困的唯一途径就是大幅提高国有经济比重,甚至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实际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相对贫困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相对贫困的形成逻辑是不同的。前者是由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决定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剥削导致了相对贫困。而后者的主因不是剥削,乃在于对传统体制改革的不彻底,致使不同身份等级和生活环境的人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因此,进一步变革生产关系的重点,应该着眼于改善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尤其是机会的分配方式,努力实现发展机会的公平。缓解相对贫困,要进一步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如果仅着眼于变革生产关系来缓解相对贫困,又可能催生新的贫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者,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反复强调两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所以将生产力也包括在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中,是针对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提醒人们克服贫穷落后的紧迫性,注重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点上,我们既要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也要清醒地看到正在面临的深刻问题:低成本优势逐步式微,在低端市场难以与低收入国家竞争,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机制尚待形成,在高端市场又难以与高收入国家抗衡。为此,要通过解放、发展、保护生产力,让一切资本、劳动、技术、知识和管理的活力更加充分迸发,让一切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源泉更加充分涌流,让绿水青山源源不断地转化为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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